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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省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知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2年前 (2012-05-24) 244次浏览 0个评论

  各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旅游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按照国家旅游局“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汽车公司中广泛组织开展第三届(2012年度)“全省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诚信企业文化,积极推进“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切实解决旅游企业诚信缺失、依法经营意识不强、服务不规范等游客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旅游发展环境,为将旅游业培育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各级旅游部门按照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汽车公司《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广泛组织开展“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第一阶段(5月):动员部署。各市旅游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部署,提高旅游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对创建“诚信旅游示范单位”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阶段(6月-9月):组织实施。旅游企业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查找诚信经营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各级旅游部门深入企业一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旅游示范单位”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阶段(10月):初审检查。根据企业申请,市旅游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推荐示范单位名单,旅行社推荐比例控制在5%以内,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推荐比例控制在7%以内,旅游汽车公司推荐比例自行掌握,并于10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及《考核打分表》报省局创建活动办公室。

  第四阶段(11月):检查验收。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全省“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颁发标牌(已获得诚信旅游企业称号的不再颁发标牌),命名表彰。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提升旅游“软实力”,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省旅游行业监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省旅游监察总队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各市旅游部门要切实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按照省局创建活动总体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创建活动检查指导,经常深入企业一线,指导帮助企业落实标准,尽快完善达标。

  (三)广泛宣传,加强交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创建企业交流学习,对口帮扶,取长补短,促进共同提高。

  (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旅游部门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要求,认真开展“示范单位”评选工作,总得分率达不到85%的不得推荐,确保评选出的示范单位在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以及坚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成为全省旅游行业学习的典范。同时在“全省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5月30日前,各市旅游局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联络员姓名、电话等报省局创建活动办公室(监察总队质量监管科)。

  联系人:徐强

  联系电话:0531-82676313

  传真:0531-8295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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