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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湿地公园有了"保护伞"破坏最高可罚3万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1-28) 252次浏览 0个评论

  山东省首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实行,这也意味着全省湿地资源将会得到法规保护。目前,临沂的8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也在这一法规保护系列中。

  该《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破坏湿地的行为: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明令禁止更改湿地用途等8项破坏行为,并对破坏湿地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如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最高可罚3万元,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最高可罚1万元等。

  临沂市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目前,临沂市已建设国家湿地公园3处、省级湿地公园5处,该《办法》的出台将会让临沂宝贵的湿地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呵护”。(韩纪功 杜艳红 袁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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