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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9-11) 266次浏览 0个评论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9月10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咨询会主要就前期收集到的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各单位及国家旅游局政法司、监管司的同志作出说明,并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共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旅游法》的颁布,引起了旅游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对《旅游法》的内容,以及《旅游法》的实施将给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近一个月来,旅行社团队报价普遍呈现上涨趋势;景区为迎接“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也在按照《旅游法》有关要求,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措施;旅游购物、交通等经营单位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总体看,呈现了良好的局面。同时,与此相关的部分问题也开始逐渐聚焦。此次说明会将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的贯彻实施,使社会各方面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其中,针对备受关注的旅行社禁安排制定购物和自费项目问题,国家旅游局表示,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旅行社可通过合理安排行程,并在符合不欺骗游客、无非法获利、获得游客许可等情况下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社会上特别是业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个别的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

  要点1

  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要点2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要点3

  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

  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要点4

  旅行社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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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驾旅游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