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日前经山东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将推行有偿使用制度,滥用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将受到处罚,游客在这里消费购物也将更加放心。
根据这一办法,凡是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服务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均应首先取得相应的服务项目经营权,并缴纳一定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于违反规定经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的;在店外经营或者占道经营的;违反规定悬挂或者摆放物品的;尾随兜售或者强买强卖的;圈占景点或者占用公共设施进行收费的;采取诱导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利的;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据悉,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泰山是中华名山,被誉为“五岳之首”的泰山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也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象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