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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旅游霸王条款还需深层"下药"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4年前 (2010-11-18) 207次浏览 0个评论

  中国山东网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有了维权“尚方宝剑”,旅游业霸王条款即将走到尽头了。

  近年来,强制购物、老人加钱、意外免责等“霸王”现象在旅游业屡见不鲜,消费者对此心有不忿、咬牙切齿却也因缺乏维权支撑而徒唤奈何。此次《规定》出台,毫无疑问将对无良商家的霸王条款有所遏制,对市场环境起到规范净化作用。但欢欣的同时,我们仍需冷静:就国内旅游业环境而言,要医治“霸王”之病,不是一纸规定这么简单。

  在旅游业界,霸王条款大体有两类:一是经营者为增加获利而违规规定的条款,如强制购物等;另一种是为了免除责任而规定的条款,如规定消费者碰到意外经营者免责等。

  分析形成原因,对于第一类,经营者为逐利而一身霸气、 强夺民利无疑是罪之魁首,但我们也应看到:“霸王”们之所以如此明火执仗,管束缺位是重要原因。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消费者协会是弱势民众之依赖,但其既无行政权,又无诉讼权,只能“外警示、内鼓励”。无人落实的情况,《合同法》“霸王条款无效”的原则规定成为纸上老虎。

  对于第二类,则需更客观。就旅游业来讲,不发生事故几乎不可能,发生了事故都让旅行社来担责也不现实。可行的对策是:通过健全的预警机制尽量避免事故;或发生了事故,通过有效救援机制挽救更多的生命和财产、通过赔偿机制安抚受伤身体和心灵。而目前在国内,海南大雨正疾,旅游口岸照开放;明知“鲇鱼”登陆,台湾行程不改;救援方面,连基本的急救配备都没有,更何谈系统救援机制;赔偿方面,同样台湾遇难,大陆游客获赔数额远低于享受“国家赔偿”的台湾游客。在缺乏明确定责机制的情况下,在旅行社利润日薄的背景下,没有配套保障机制,意外责任对于多数旅行社就如飞来大山般难以承担,寄希望于合同免责也就不难理解了。

  所以,让消费者上火瞪眼的霸王条款只是一个“病灶”,真正的病根在于:对违规者缺乏规范而强力的管束;对于那些能带来较大损失的责任,没有人去组织防范、去明确和承担责任。

  对于“病灶”,“头疼医头”可暂时止痛,但不能治本。在法律原则、地方法规和消协的支持下,一些执著的消费者能维权成功,但却不能改变大局;基于此,本次规定出台,一些经营者也仍不为所动:既然早先《合同法》规定无人落实,新规定也不见得就能起到实际作用——显然,真要医治霸王条款,规定之后,还需在更深处“加药”。

  要让商家收起“霸气”,必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强化对经营者的管理,加大整治力度,同时,明确责任界定,理顺维权途径,让消费者维权不再难。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预警、救援机制乃至保险体系,明确管理者、经营者、游客的权责,让游客、旅行社都有所保障,不再不知所措。而无论是担当市场“警察”、权责“ 裁判” ,还是构建预警、 救援系统,无疑都是需要政府出面的事业,也是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民众的安危利益,企业可以视之如烫手山芋,但政府却必须珍视担当。之前,相关部门在此领域有所缺位,但好在,现在其已有所觉悟,并已经积极行动。

  记者唯愿本次《规定》能从纸上真正走到现实,相关部门下一步行动能跟上,从深处驱除病源;更愿有一天旅游业克制霸王条款的经验能成为范例,助全社会各行业祛除“霸王”毒瘤。 (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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