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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界的潜规则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4年前 (2010-11-07) 248次浏览 0个评论

  张先生和老伴带着小孙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推荐的“深度韩国游”。出发那天,一家人欢欢喜喜到达集合地点后,带团的导游对张先生说:“你们3个人,老的老,小的小,属于特殊情况,每人要加收400元年龄差别费。”旅行社的收费理由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消费能力低,只有靠收取“人头费”才能补贴旅游成本。照理,旅游和消费购物是两码事,但现在旅游界盛行的潜规则,就是先推出低价的旅行费“钓”住旅游者,然后靠旅游者旅行中购物消费赚取回扣,用回扣先补足成本,再赚取利润。如果旅游者不愿意在导游带去的商店中消费,导游的脸会很难看,甚至在餐饮、住宿时故意刁难。今年10月19日,香港旅游业议会裁定强迫大陆旅客购物的香港导游李巧珍(阿珍)停牌半年。之前,该议会认定,李巧珍严重违反《导游专业操守》规定,损害香港旅游业形象,一致裁定永久撤销她的导游牌照,李巧珍作出深刻忏悔之后,该议会才决定予以从宽处理。这是香港对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处罚一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2009年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也明确规定:同一旅行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年龄上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涉嫌构成低价揽客之类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明显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行为。按照该《条例》,一旦有游客举报且事实准确,将给予违规旅行社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将附加费退给游客。

  可是,为什么有了明确规定,类似“附加费”这样的潜规则却屡禁不绝呢?首先,这说明,旅游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其次,这个行业的部分从业者法制观念淡薄,想跨越底线,走捷径的人还真不少。最后,说明这些条例规定还不足以震慑住他们。尽管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刑法》,导游拿回扣应属商业贿赂,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把这一行业惯例视为犯罪。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旅游者多做自我保护,货比三家,要知道,旅行社不是慈善机构,它绝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千万不要为贪图便宜使快乐旅游变成受气旅游,明知价格奇低还去参加,到头来,又要为“附加费”或购物陷阱而气恼,太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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