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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旅游纳入合同仅限引导 法律功能不能无限扩大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8-23) 205次浏览 0个评论

  近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出国旅游,一些中国游客的不文明的行为也在影响着民族、祖国的形象。分析称,因不文明行为而给国人丢脸的事情屡屡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受到中共高层的注意。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刘奇葆出席“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之后,有消息称,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证实,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提出“要把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合同之中,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旅游文明行为”。

  将文明旅游纳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引导中国公民文明出游正在成为主流共识。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主任申海恩认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出团的随赠宣传内容,这是对最近频发的中国公民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积极响应。“无论最终效果如何,我们能通过这一动作看到有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改善中国旅游(旅游者)形象方面所付出的努力,这一点毋庸置疑。”申海恩说。

  不过,他也指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2006年10月2日由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但上述文本仅具有倡导性意义,并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其中并没有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做出规定。因此依据这两个文件本身,是无法要求旅游者对其不文明旅游行为承担责任的,也是无法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明确处罚。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作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到底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这还有待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时根据具体内容来分析。”申海恩表示。

  在他看来,“现在仅从理论上来看,如果不文明行为违反旅游经营场所的规章制度,经营场所可以直接要求旅游者改正,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这一点无需旅游合同的规定也可实现;如果不文明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例如广场、道路等,则并无现实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则无从要求不文明行为的旅游者承担民事责任,从而旅游合同即使规定了也没有实践意义。

  至于那种认为导游、领队肩负着文明旅游宣传员、监督员的责任,要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申海恩认为,“就现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来看,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仅具有倡导性意义,不具有实际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要将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游文明素质的要求纳入导游资格考试、日常培训和年度培训考核中,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则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循,目前来看,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撑。”

  “文明旅游是一个行为习惯问题、综合素质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纳入旅游合同固然是希望藉此来引导旅游者的旅游行为,但其功能可能就仅仅限于引导了,不能将合同、法律的功能无限扩大。文明旅游的问题,如果可以依法解决的,例如乱刻乱画、随地吐痰等,都已经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了;至于那些无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的,例如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则需要全社会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道德评价的方式逐渐予以改善,而不能让合同、法律承受其不可承受之重!”申海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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