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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快旅游立法进程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03-08) 187次浏览 0个评论

  两会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表达了对旅游立法的关注。他们表示,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关乎国计民生,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亟须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

  据介绍,《旅游法》经全国人大代表多年多次建议,已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09年12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成了起草小组,组长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石秀诗担任,国家旅游局等20个部委担任成员。立法小组于2009年12月中旬组建完成,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10年起草小组先后在内地五个省和欧洲、我国台湾等地进行了调研。全国人大在2010年12月将《旅游法》起草工作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二类立法计划。2011年1月14日,起草小组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并拿出了第一稿文本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全国旅游行业对这部法律期盼已久。两会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就旅游立法积极提出建议,希望进一步加快旅游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石秀诗:

  起草小组将进一步调研和修改,争取今年年底形成《旅游法》草案文本

  作为《旅游法》起草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石秀诗是《旅游法》起草的直接决策者和参与者。3月6日上午,他在河南代表团驻地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他表示,争取今年年底形成《旅游法》草案文本,明年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

  石秀诗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旅游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旅游业随着改革开放有了长足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石秀诗说,到去年年底,全国国内旅游人数已经超过20亿人次,相当于每个人至少出游1次以上,出境旅游人数突破5000万人次。我国旅游业收入位列世界第三位,国际旅游人数位列世界第四位,中国已成为国际旅游发展中现实的旅游大国。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旅游产业放在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层面。”石秀诗说,他参与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起草,在服务业一章里,写了一个说明,专门增加了一句话,就是大力发展旅游业。另外,在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里,也加进了发展旅游业的内容。“这说明我们党和政府对旅游发展的重视,旅游业已成为提升百姓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

  “旅游业要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法制做保证。”石秀诗说,旅游立法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提出来,因为当时旅游业规模比较小,一直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本届人大成立以后,对旅游立法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这项工作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王兆国副委员长等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因此,经过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2009年,全国人大将旅游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从2009年9月份启动立法计划,到目前为止,已经开了3次领导小组会,形成了《旅游法》草案。”

  石秀诗表示,下一步,立法小组准备针对《旅游法》草案中涉及的7个方面问题进一步调研,并且召开国内外旅游立法的研讨会,还可请外国专家也参加,对《旅游法》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争取今年年底形成《旅游法》草案的文本,明年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建议《旅游法》定位于旅游业的管理和促进,以管理为主

  制定《旅游法》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制定《旅游法》正当其时。他说,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旅游业作为一种综合性强的新型消费产业,对拉动内需、优化经济结构具有重大意义。而当下我国的旅游市场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亟须制定《旅游法》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周洪宇说,随着旅游业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与旅游相关的餐饮等服务业也得到很好发展。如何协调与旅游相关各产业的关系,是促进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但是目前我国对旅游和相关产业的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这些法律位次较低并且存在地域差异等,难以解决旅游市场的深层次问题。

  周洪宇表示,目前,我国的旅游市场已趋成熟,现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定也为制定《旅游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且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旅游管理条例,为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旅游法》作出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周洪宇针对《旅游法》制定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明确法律定位。由于旅游涉及多方面关系,需要处理的各方面矛盾比较复杂,法律定位首先必须清晰,不能有丝毫含混模糊。建议《旅游法》定位于旅游业的管理和促进,但以管理为主。换句话说,既是管理法,又是促进法,但以管理法为主。二是加强部门协调。由于制定《旅游法》涉及多个部门,起草工作组成员也分属各个部门,这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保证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三是吸取已有经验。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先后制定了旅游管理条例,有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可以直接或间接吸收到《旅游法》中。四是充分发扬民主。《旅游法》的制定不能局限于听取立法班子内部的意见,而应充分征求包括普通老百姓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还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来征求民意,使《旅游法》制定得更加客观、民主、科学。

  全国人大代表王晓峰: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旅游规划和建设长期无法可循,导致出现无序开发、有规不依、资源破坏、缺乏统筹等不良现象。建议将旅游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旅游法》

  王晓峰表示,旅游规划是一个地域范围内旅游业发展目标和实现方式的总和,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统筹、先导和规范作用,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当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旅游规划和建设长期无法可循,导致出现无序开发、有规不依、资源破坏、缺乏统筹等不良现象。因此,建议将旅游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旅游法》。王晓峰提出5点建议:

  一是将旅游规划作为旅游开发建设的法律前提。旅游总体规划、旅游区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是现行《规划编制通则》规定的旅游基本规划。但其缺乏法律效力,极大削弱了它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出现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甚至无规划开发建设的现象。因此必须明确旅游规划的法律地位,确立无规划不能开发建设的原则。同时,要明确不执行旅游规划的法律责任。

  二是把旅游功能规划作为旅游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发展规划和功能区规划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旅游功能规划涉及较少。当前,一些自然保护区存在因旅游开发遭受破坏的问题,但是旅游部门没有相应的职能和手段,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只能劝说或引导。因此,应从旅游者活动规律的角度,根据相应的原则和要素,设置旅游功能规划。凡是进行旅游开发和建设必须符合功能规划。这样旅游规划才有了基点,旅游管理也将更有力度和方法。

  三是明确旅游规划与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衔接。旅游规划涉及面广,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既有物质方面的规划,又有一部分非物质内容的规划,如旅游形象等。旅游规划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时常与其他规划发生交叉和重叠。如在城市中,就存在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地方;如果在风景区内,也存在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等规划重叠的现象。因此,应妥善处理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之间的关系,做好旅游规划与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衔接,避免可能的冲突。

  四是对旅游开发建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当前国土、森林、水利、文化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城乡建设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而对以旅游为目的的开发建设尚无有效的法律规范,导致许多旅游开发项目功能单一,缺乏要素配套,重复建设、粗放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旅游开发建设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旅游规划实施,突出旅游功能建设,使旅游开发建设有法可依。

  五是确保旅游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由于旅游资源管理条块分割,旅游开发建设缺乏统筹,使许多旅游项目未能充分发挥其旅游功能,如旅游景区无厕所、旅游交通无标识、旅游安全无警示、旅游保障不到位、旅游功能不齐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建立旅游规划和建设专项归口审批制度,以确保旅游规划的系统性和可行性,确保旅游开发项目具有齐全的要素配套和完善的旅游功能。

  全国人大代表徐明正:

  鉴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一些社会资源应服从、服务于旅游产业发展。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协调,要设立时限,加快立法进程

  “《旅游法》涉及行业管理权益调整,相关部门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影响着旅游立法进程。”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旅游局副局长徐明正建议,进一步加快旅游立法进程,为旅游强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徐明正说,《旅游法》涉及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者休假权、旅游自由权和旅游服务平等享有权规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保护及评价管理,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制定,旅游服务合同规范管理,旅游安全制度建设,旅游者权益的规范和保护,旅游监管职责的设置与执行等内容,但由于事关相关行业管理权益,在条款设定上意见难以统一,认识上还存在分歧。但是,一方面,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出台,将旅游业定位为“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关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关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2010年,我国旅游人数已超过20亿人次,旅游已进入到城乡居民家庭,成为全体人民的生活必需。此外,依法行政的目标也要求加强行业统一管理,为游客和经营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旅游法》已成为规范各方关系、调整各方利益、法定各方行为的燃眉之需,制定《旅游法》已到刻不容缓之境。

  “旅游产业地位提升了,旅游立法不能放在次要地位。”徐明正表示,鉴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一些社会资源应服从、服务于旅游产业发展。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协调,要设立时限,加快立法进程,为旅游强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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