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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旅游史上最大罚单 一旅行社被罚10万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4年前 (2011-01-04) 221次浏览 0个评论

  中国山东网讯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旅游局旅游监察部门通报了近期查处的三起案件,其中,济南风光假日旅行社因私自改变旅游行程,一次性被罚10万人民币,这也是山东济南旅游史上开出的最大数额罚单。涉案的三家旅行社及导游张某共计被罚20万元。

  据介绍,经济南旅游监察部门调查取证,济南风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导游员张某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济南风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员张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外,济南园丁旅行社在业务经营中未告知旅游者目的地接待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未在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等,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合计罚款人民币7万元。济南南北假日旅行社同样因在业务经营中未在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未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被罚人民币2万元。

  山东省济南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庞云诚表示,下一步将严格依据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加大执法力度,重拳出击,尤其是对“屡罚不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游客反映强烈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

  10万元罚款实际只是下限

  “此次济南市旅游局对三家违规旅行社开出的‘罚单’,尤其是对济南风光假日旅行社的处罚,是济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旅行社罚款金额最大的一次。”山东省济南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庞云诚表示。

  不过,此次开出这张10万元的“天价罚单”以及导游张某的1万元罚款,实际上只取了处罚额度的下限。“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在处罚额度上比原有规定高出许多。如果根据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可以不予处罚,而根据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则要处罚10万—50万元。但是,就目前情况看,山东济南能够承受50万罚款的旅行社寥寥无几,因此,从培育旅游市场和保护旅游企业的角度,对济南风光假日旅行社以下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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