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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旅行社将为"强迫购物"支付违约金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05-10) 186次浏览 0个评论

  旅行社将为“强迫购物”买单

  《合同》以外纠纷处理有依据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1年《旅游绿皮书》中提到,降低服务标准、导游未尽职责、擅自增减项目等成为近两年旅游投诉最多的三个问题。按照新版《标准》,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

  据沈阳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标准》主要有两大亮点

  第一,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提前较长时间通知游客,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付标准提高了。

  第二,是对旅游购物的规范更强更明确,《标准》首次明确,旅行社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

  强迫购物支付20%违约金

  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在1997年颁布的《试行标准》中,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而在此次发布的新《标准》中,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的违约金。

  此外,新版《标准》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情况,都规定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标准。

  业内人士:

  “出境游不成行提前30日通知”难以操作

  采访中,沈阳业内人士认为,新版《标准》对于旅行社市场发展将有优胜劣汰的效果。

  同时,旅行社人士也对新版《标准》提出一些建议。一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通知旅游者的有效期被大大提前,如出境旅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的违约金。旅行社人士建议应该根据不同区域设置不同时间,比如东南亚或者周边出境游,预订高峰在出发前2、3周甚至更短,若必须提前一个月就告知客人是否成团,操作上有难度。

  另外,也应该考虑区分黄金周的特殊情况。此外,行程变更等很多情况都与航空公司以及酒店等有关系,新规规范了旅行社赔偿标准,但对酒店和航空公司等相关行业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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