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讯 记者昨了解到,《东湖水上船舶经营秩序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实施,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一些违法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维护游客权益,保护湖面环境。“暂行规定”公布于东湖风景区官方网站,7月15日前征求市民意见。
根据规定,东湖风景区水上经营管理办公室对水上经营船只、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发号牌,实施“一证一人一船”;东湖经营性船舶从业人员,须制止游客向湖里扔垃圾等污染东湖水体的行为;经营性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在核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在指定的地点停靠;从业人员,依据国家规定,男性超过六十周岁,女性超过五十五周岁,不得再从事东湖水上营运工作;严禁将船舶租赁给外来人员经营或将船舶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夜间经营。连续两次被查,罚款500元,并吊扣其营运许可证,三次及以上者,吊销其营运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从业人员酒后驾驶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海事部门吊销其驾驶证。
依据规定,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核定的价格执行而被投诉并证实属于欺客、宰客、拉客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吊扣其营运许可证并暂扣船舶;第三次吊销其营运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利用船舶擅自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经营服务的,拒不改正的,暂扣船舶,并可处以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此外,经营者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超容量接纳游客,连续两次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吊扣营运许可证。不主动要求游客穿戴救生设备的,第一次批评教育;此后每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的,吊销其营运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