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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旅游途中骨折 旅行社最终赔偿十多万元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08-29) 174次浏览 0个评论

  2009年4月,太原市民刘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0日游。当年4月13日,刘随团在泰国旅游时,因乘坐的快艇异常颠簸,左髌骨、左肋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拿到伤残鉴定后,刘找旅行社索赔,但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12月,刘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刘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消费者如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于是判决旅行社支付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拿到赔偿后,刘继续进行治疗。

  去年10月,刘再次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支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刘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旅行社拒绝履行。刘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随后,法官向旅行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但旅行社以生意不景气等理由拒赔。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旅行社其实有赔偿能力,于是便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旅行社如数支付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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