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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湾猴岛猴子咬伤游客脸面 景区被判赔七千余元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09-23) 221次浏览 0个评论

  近日,陵水县法院新村法庭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当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一起旅游纠纷案件迅速得以化解。

  2010年8月28日,苏某参加康泰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到南湾猴岛景区游玩时,不慎被野生放养的猴子咬伤脸部。苏某当即由景区工作人员带到景区医务室进行伤口清洗和消毒处理。离开景区后,苏某分别两次注射狂犬疫苗,事后伤口仍有肿涨、疼痛感。

  苏某今年21岁,正值一个女孩子风华正茂的年纪,然而脸上被猴子咬伤留下的疤痕,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沉重打击。事情发生后,旅游公司多次派人前往三亚苏某家中协调,均未达成和解协议,局面陷入僵局。

  2011年6月8日,苏某将南湾猴岛景区诉至新村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8489元。新村法庭受理该案,办案法官组织旅游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脸上的疤痕已经给自己将来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在心里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精神损失费的数额不能减少。被告认为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而不是随原告的意愿。

  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上。办案法官针对这种情况,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同原、被告进行了交谈,指出被告管理疏忽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告知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需要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经过办案法官两个小时融法于情,融情于理的耐心劝说,最终让原、被告僵持的心理予以释怀,握手为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人民币7370.8元,并当庭支付,原告就此事不再追究。(中新网 林小丽 魏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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