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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游客致伤告旅行社 法院判免责为"霸王条款"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10-13) 225次浏览 0个评论

  法院一审判旅行社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该案昨日二审开庭。

  游客刘先生旅游时乘坐滑道受伤导致九级伤残,遂将旅行社和滑道经营者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2009年4月9日,中兴通讯和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洲营业部(以下简称“华侨城国旅五洲营业部”)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为其员工报名参加到广西贺州的旅游,刘先生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也参加了这次旅游。

  同月11日,他在贺州玉石林景区自费乘坐贺州市金奇石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贺州金奇公司”)开发的滑道项目时,因被铁栏挂到脚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其受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刘先生认为,他所乘坐的滑道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检测、审批,系不合法项目,导致其乘坐时受伤。他遂将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贺州金奇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

  旅行社称已签“免责条款”

  一审开庭时,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辩称:滑道项目是自费的,不包括在旅行社的团费中,游客购买滑道门票后就和景区建立了独立的服务合同关系,和旅行社无关。贺州金奇公司一审时没有到庭应诉。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滑道项目由贺州金奇公司经营,但该公司并未提供滑道已经有关检测、审批的证明。法院认定贺州金奇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侨城国旅提出双方《旅游组团合同》中“特别说明”有免责约定,但该内容减轻、免除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法院确认该条款内容无效。旅游经营者无论是自费项目,还是团费项目,都应该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但华侨城国旅指派的导游对于不清楚有无检验、审批手续、是否合法的旅游项目时,没有对旅游者的游玩行为进行有效告知和劝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贺州金奇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贺州金奇公司应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6.5万余元,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对该债务分别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滑道经营者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一直未出庭应诉的贺州金奇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该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其滑道项目已经过了检测和审批,也悬挂了安全警示和注意事项,是刘先生乘坐时由于过于高兴,双脚过高抬起才导致左脚被滑道护栏夹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刘先生昨日未亲自出庭,贺州金奇公司没有拿出调解方案,双方没有当庭达成协议。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广州日报 记者 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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