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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起诉民航局 要求撤销"停飞令"被驳回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12-10) 169次浏览 0个评论

国内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案昨一审判决

昨日,国内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案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统称“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下称中南局)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停飞令”是因为在监管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无不当,判决东星集团以中南局处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停飞令”的请求理由不足,予以驳回。

因安全理由两年前停飞

以东星集团为大股东的东星航空于2005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是国内第四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向民航中南局出具了一份《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函中称,“东星航空在与中航重组过程中遇到人为障碍”,“东星航空欠债较多”,“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擅自出境”等,要求中南局对东星航空采取停航的行政处罚措施。

中南局在收到该函的当天,即通过明传电报向东星航空下达了《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停飞。

今年2月,东星集团不服“停飞令”,起诉中南局。

今年5月9日该案开庭时,东星集团认为,东星航空刚通过三级民航主管行政机构的安全审计,不存在被告所称的“飞行安全”问题,被告仅依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函件,未履行调查取证等程序,作出的停飞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的停飞令无效。

但中南局辩称,当时发出“停飞令”是因东星航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果不采取停飞措施,将威胁安全生产,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法院称“停飞令”合法

昨日上午,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庭听取了宣判。

白云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中南局在对东星航空的持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运行模式,超时飞行、违规放行事件频发,飞行人员队伍不稳定等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问题,虽经中南局多次责令整改仍未改善。

2009年3月12日,在发出“停飞令”的前两天,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南局组成两级安全检查组,对东星航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公司主要领导经常不在位、公司安全投入不足、拖欠员工工资致在岗员工思想不稳、机务放行人员严重不足、航材储备严重不足、缺乏重要器材、影响维修系统的正常运行、维修管理非常混乱等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加上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发函请求中南局对东星航空全面停飞,以避免发生航空安全事故。法院认为,中南局根据上述情况发出“停飞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一审宣判后,东星集团的代理律师严义明称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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