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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沙水下遗存50%被盗 文物盗捞呈集团化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3年前 (2011-12-15) 178次浏览 0个评论

  “由于国内外文物热、收藏热、投资热的不断升温,为了高额利润,沿海地区盗捞和走私水下文物的非法活动日益猖獗。水下文化遗产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水下非法盗掘活动已呈现信息化、集团化、一条龙化的趋势。”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范伊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如是说。

  打捞一条龙交易时间很短

  我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但当时由于天气、海况,以及船舶自身条件的影响,触礁沉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船沉没水下后大多保存完整,故在文化市场上,有“一艘船十个墓”的说法。这些沉船是人类历史活动中留下的珍贵文化遗产。

  据范伊然介绍,结合第3次全国文物普查,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11个沿海省市的近海海域、南海海域及内陆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普查,同时对西沙群岛华光礁海域、福建平潭海域、福建漳州海域、广东汕头海域、浙江宁波小渔山海域、山东青岛海域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了大量水下文物线索,确认了百余处沉船遗址。

  “而这不过是九牛一毛。”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认为。

  普查活动发现的问题更让文物保护者焦急。沿海地区盗捞和走私水下文物的非法活动十分猖獗。特别是近年来非法打捞活动已开始出现组织化、公司化趋向。有的盗捞者加大资金投入,结成暂时性的“股份公司”,潜水员利用潜水技术和设备入股,按股分红。为逃避打击,盗捞团伙通常选择深夜出动,他们将文物打捞出来后,立即采取专船运送方式,人货分离、异地上岸,文物基本上由买家直接运走,整个过程中间环节少,时间非常短。

  各地非法盗捞大案屡屡发生

  情况最严重的地区是广东、福建等地。据了解,福建省边防总队仅在2006年10月开展的打击非法打捞、倒卖水下文物行动中,就破获盗捞水下文物案件45起,缴获文物7144件。

  近年来,福建、广东、海南等海域曾发生不法分子或渔民非法盗捞水下文物活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规模哄抢水下文物事件。

  以福建漳州为例:2008年6月龙海市边防大队破获一起水下文化遗产盗捞案件,经鉴定,其中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164件,一般文物3673件,缴获的3838件水下文物涉及福建沿海八条沉船。

  今年7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边防支队、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市文保所联合行动破获一起重大水下文物遗产盗捞案件,缴获出水文物722件,其中三级文物112件,一般文物610件,这仅是其中一个团伙打捞三个晚上的数量,具体流失的文物数量已经很难统计。

  今年四五月间,海南省文物局和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共同组织开展2011年西沙群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巡查和文物执法督查工作。巡查的结果触目惊心,此次共巡查了西沙48处水下文化遗存,发现盗捞面积占遗存面积50%以上的有26处,有些沉船遗址中心区域已被盗捞一空。

  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情况,一些周边国家蓄意破坏中国南海水下文化遗存,意在销毁中国有关南海主权的历史证据。位于中沙群岛黄岩岛附近海底的一艘明代沉船就遭到外籍轮船的破坏。据目击的海南渔民介绍,当时有两艘2000多吨的外籍轮船在明代沉船遗址处处轮番作业,进行盗掘和破坏。

  水下遗址发掘多为迫不得已

  尽管原址保护是对沉船遗址和其所携带文物最好的保护方式,但愈演愈烈的水下文物盗捞活动迫使文物工作者不得不对一些破坏严重的古代沉船进行抢救性发掘。

  “目前国家已经掌握确切的水下遗址,看护压力巨大。”范伊然说,已经成功整体打捞出水的“南海I号”、正在进行发掘工作的“南澳I号”,究其抢救性发掘动因,都和不法分子的窥视有关。

  如2005年水下考古工作者对位于福建平潭屿头岛的“碗礁Ⅰ号”沉船进行抢救性发掘,共发掘出水文物1万6千多件。然而,根据专家估计,从这条船上被盗走的文物则超过1万件。

  1996年,中国渔民在西沙群岛范围内的永乐群岛南部海域发现了装载着大量景德镇瓷器的“华光礁Ⅰ号”。不法分子用炸药炸开沉船表面,打捞出大批瓷器,沉船遗址破坏严重。2007年3月至5月间,水下考古工作者对这条沉船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打捞出青白釉、青釉、褐釉和黑釉等古代瓷器近万件。发掘出水的船板,被送至海南省博物馆研究保护。

  “这样抢救性发掘的成果还有很多。”范伊然说。

  “目前我们的水下文物发掘几乎全是追着不法分子的盗捞进行,工作状态如救火。”一位水下考古工作者形容说。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修订启动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早在1989年10月20日就发布施行,但水下文物仍盗捞猖獗。其原因是水下文物具有远离海岸,海况复杂等特点,而国家文物部门现有的力量、手段等都无法大规模地对水下文物展开有效地保护和执法,目前大部分执法工作都要依赖边防、公安等部门的协助。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由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未规定上述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手段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大都是通过双方协议确定,因此缺乏长效机制。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通过完善立法,将联合执法的内容给予明确。

  据国家海洋局法规司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水下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明年有可能将修正案提交国务院。此外,国家还正在抓紧筹划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明确,签约国有义务保护海底遗产;文化遗产应保留在原来的位置,即海底深处;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进行开发活动等。

  范伊然说:“目前我国正在福建漳州开展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监控试点工作,尝试将公安边防、军分区、海监等力量集合在一起,通过海防部队的雷达监控系统、国家地县级海防管理监控中心系统、海上船只实时跟踪系统、公安道路实时监控系统、海上巡航执法管理等方式,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实时监控保护。但这还远远不够。”

  鉴于目前水下文化遗产的现状,近日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海洋局签订了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并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国家文物局可依托国家海洋局所属的海上实力最强的行政执法队伍——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参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检查行动。目前,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已成立了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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