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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绿化条例:认养绿地超1000㎡享冠名权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2年前 (2012-05-29) 191次浏览 0个评论

  济南市政府28日公布《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6月1日起,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享冠名权,同时,绿地率未达标的须补建。

  细则规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和平面设计图按下列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绿地率经审查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全市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奖励。

  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可以投资方式参与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投资者与建设单位可通过协议约定自行建设,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投资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该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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