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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旅行社胁迫旅客购物最高罚50万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2年前 (2012-07-18) 165次浏览 0个评论

  日前,河北省旅游局下发《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针对日常旅游中经常遇到的拼团、强迫购物、行程缩水等旅游纠纷,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赔偿标准,进一步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欺骗旅游者购物

  最低罚款10万元

  对于经常引发旅游纠纷的旅游购物问题,《办法》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今后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发生欺骗或胁迫旅游者购物的事件,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也将受到同样的罚款。

  擅自拼团转团

  须支付25%违约金

  针对组团游中经常出现的拼团、转团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旅游未成行

  不提前告知须赔偿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经常会遇到因人数凑不齐等原因而取消。对此,《办法》明确,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不但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出发前7日至4日通知,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通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通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石家庄日报 记者 焦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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