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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门票价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2年前 (2012-08-28) 157次浏览 0个评论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须明示另行收费游览项目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强迫购物可吊销旅行社执照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将严惩“零负团费”、甩团等行为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明确了旅行社甩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县以上设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投诉无门的难题有望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草案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草案还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草案还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草案还对网络旅游经营、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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