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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导游不再"只进不出" 违规者吊销资格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2-11-28) 193次浏览 0个评论

  12月1日起,山东省泰安市政府出台的《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制定了导游见习制度和吊销导游证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导游“能入不能出”的现状。

  3000多人有导游证

  职业导游不到一半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政府出台第160号政府令《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从根本上规范导游活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游客满意度。

  记者从山东省泰安市旅游局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全市有专业导游证的共有3000多人,而职业导游只有1400多人,导游队伍“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泰安市旅游局推行见习导游制度和导游IC卡计分管理制度,完善导游准入和退出制度。

  针对泰安部分景区周边黑导游较多,充当导游角色欺骗外地游客的现象,泰安市旅游局对天外村、红门等旅游团队较为集中区域进行导游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导游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携带必备物品,有无擅自脱离团队、擅自增减项、超计划购物和变更行程以及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电子行程单”等行为。

  记者在山东省泰安市旅游政务网“导游计分管理”板块中看到,旅游监察支队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导游姓名、导游证编号、违规情况、违规地点和处理情况均作出通报,接受市民和游客监督。虽然查处力度比较大,处理也公开透明,但对导游的监管还不是很到位。“进入导游队伍要通过一系列考核,但是之前并没有很合理的导游退出制度,那些有证但从事违规经营、私自拉客的导游就应该被清退。”一名旅游业内人士表示。

  想当导游得先见习

  违反规定将被“销证”

  据泰安市旅游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的出台健全、完善了全市导游人员管理法规体系,适应导游队伍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滞后,新办法的制定是针对目前旅游发展形势对导游队伍的要求,结合了泰安市导游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办法》的重大突破点一是制定了见习制度,完善了导游资格准入机制。增加了导游人员必须在实习合格后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款。规定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要依法约定试用期后,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见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对实习导游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习合格后方可申领导游证。这将直接有利于提高导游人员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增强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此外,《办法》增加了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吊销导游证的条款,规定了导游人员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更加明确了导游人员退出机制。

  兼职导游也要持证

  旅行社导游设“硬杠杠”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的概念明确化,进一步规范导游人员注册管理制度。专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约定试用期后,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导游人员凭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按规定在相应的导游服务机构登记,依法订立登记注册协议;导游服务机构组织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

  旅游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的身份界定,更加明确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对所属导游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有利于加强导游队伍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向上发展。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应聘用专职导游人员的数量。第十七条规定泰安市十强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员不少于10人、泰安市二十优旅行社不少于5人和3A级以上旅行社不少于5人。“既有利于旅行社做大做强,扩大企业规模,又有利于稳定导游队伍,扩大专职导游数量,缩小社会兼职导游数量,提高导游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业务技能,提高导游人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泰安市旅游局工作人员说。(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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