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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企业规避职工带薪休假伎俩:以旅游福利混淆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5-03) 174次浏览 0个评论

  北京市一中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发现,劳动者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官归纳出企业常用的规避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几个小伎俩。

  伎俩:仅计算在职年限

  因为2011年没休10天的带薪年假,张先生起诉要求单位发放未休年假的工资,并提交了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而单位则认为张先生入职时间未满10年。法官最终认定张先生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应享受10天年假。

  法官提示: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伎俩:以待岗用工规避

  李女士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总有几个月待岗休假的时间,因此每次劳动合同只签订几个月。诉讼中,公司认为李女士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因此不应享受带薪年假。李女士则表示,自己实际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

  法官提示:应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伎俩:以旅游福利混淆

  在殷女士同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单位称,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殷女士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假。

  法官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否则不能以旅游福利待遇作为反驳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抗辩主张。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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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颜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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