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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导游无执法权 担责旅游法文明旅游不妥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8-21) 239次浏览 0个评论

  近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选择出国旅游,一些中国游客的不文明的行为也在影响着民族、祖国的形象。分析称,因不文明行为而给国人丢脸的事情屡屡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受到中共高层的注意。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刘奇葆出席“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之后,有消息称,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证实,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提出“要把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合同之中,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旅游文明行为”。

  将文明旅游纳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引导中国公民文明出游正在成为主流共识。不过,业界人士也表示《旅游法》有必要倡导文明旅游,但在运用法律手段规约道德问题时,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更多考虑责任界限,明确责任范围。

  中国游客不文明行为在境外旅游造成不良影响

  《旅游法》将追究领队和旅行社责任

  系误解,夸大旅行社责任

  “现在,《旅游法》倡导文明旅游是必要的,但是就‘导游和领队负责监督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境外旅游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领队和旅行社责任’这一问题,社会上存在误解。”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介绍说,目前,有关中国公民文明旅游的内容,《旅游法》中有3条内容体现了这个问题。首先,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次,在旅游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中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并在四十一条规定中要求,“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不过,他同时也指出三条规定中直接涉及旅行社的第41条规定,虽然明确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但这其中旅游法只是一个道德层面的引导或者倡导。它不是一个非常硬性的规定,没有涉及向领队和旅行社追究明确法律责任。”李广说,“并且《旅游法》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更不可能对《旅游法》进行修订,增加这些内容。”

  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合同

  业界表示非常必要

  但也需要适度规定

  媒体日前报道称,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证实,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提出“要把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合同之中,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旅游文明行为”。具体来说,是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出团的随赠宣传内容。这意味着中国的旅游行业管理机关正在通过使“文明旅游”具有法律效力,让文明出游由道德要求变成合同义务。游客一旦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邵琪伟还强调,导游、领队肩负着文明旅游宣传员、监督员的责任,要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建议将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游文明素质的要求纳入导游资格考试、日常培训和年度培训考核中,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对此,旅游业界人士认为上述有望实施的举措非常有必要,可以引导全社会树立文明旅游意识,逐渐养成文明旅游习惯。不过,考虑游客素质良莠不齐,合同、法律再严,也可能会有不文明现象出现。如果对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处罚只落到导游、领队身上,似乎不太合情理。

  每年旅行社在培训导游时都会特别强调,有义务提醒游客不文明行为,并要求沟通有技巧以免产生冲突。但现实中,由于导游规劝游客不文明举动引发的冲突确实很多,“我们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引发矛盾。” 海南康泰国旅总经理张强坦言。

  从事旅行社工作超过10年的邝先生也对此深有同感。他告诉记者,“很多时候,我们在劝阻游客停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时候,不仅不被理解,反遭很多误会。而这时候如果我们非常强硬的去继续劝阻,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不和谐。我和我的同事多多少少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咱们中国人在哪都还有个面子问题。”

  “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毕竟是服务行业和服务人员,他们在游客面前并没有‘执法权’。”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解释道。

  李广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增加文明旅游的内容非常有必要。“法律、法规做出倡导性规定,但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民事合同中增加旅游者需要承担的文明旅游责任,有其必要性。但合同约束的作用不应过分夸大,毕竟合同是契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相对性,只有当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给旅游经营者带来损失和责任时,旅游者才应依据合同对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如果旅游合同中规定了旅行社的相应责任(如需要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旅游),也只有在给旅游者造成实际损失时,才能发挥合同的相对性责任的功能,才能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形成约束。”

  此外,在他看来,当前在一些中国公民身上暂存的不文明旅游的现象,是我国经济近几年快速发展,中国社会从传统的农耕文明过快的进入现代城市文明,从熟人社会飞速进入陌生人社会带来的必然过程。“一些农业社会所形成的生活习惯尚未扬弃,而新的文明和行为方式尚未形成(如随地吐痰、大声喧哗)。这些问题需要社会的逐步进步来解决,这个过程或许还会很漫长。通过法律、合同的手段或许或加快这个进程,但我们更需要一点时间和耐心。”李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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