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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9-11) 194次浏览 0个评论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9月10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咨询会主要就前期收集到的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各单位及国家旅游局政法司、监管司的同志作出说明,并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共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旅游法》的颁布,引起了旅游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对《旅游法》的内容,以及《旅游法》的实施将给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近一个月来,旅行社团队报价普遍呈现上涨趋势;景区为迎接“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也在按照《旅游法》有关要求,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措施;旅游购物、交通等经营单位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总体看,呈现了良好的局面。同时,与此相关的部分问题也开始逐渐聚焦。此次说明会将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的贯彻实施,使社会各方面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要点1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

  要点2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要点3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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