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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旅游者既要维护权利 同时也应履行义务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1年前 (2013-09-30) 187次浏览 0个评论

  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旅游法》是旅游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同时也是全面确认旅游者权利、义务的一部基本法。旅游法专家王天星认为,作为一个新时期的旅游者,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

  王天星认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即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第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权,即旅游者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派出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权,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获得赔偿权。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有要求其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有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四,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饭店、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五,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旅游者有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权。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中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权;

  第六,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的权利。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要求旅行社依法承担返程费用的权利;

  第七,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旅游者有向旅游、工商等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其有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的权利,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王天星认为,旅游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旅游业多年的实践,这里特别强调三点:

  第一,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问题,无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如饭店、旅游车辆、景区)引发的问题,只要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最好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追究其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第二,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应尊重其他旅游者的利益,不能从事损害其他游客权益的行为;

  第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上述事件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业内专家认为,《旅游法》对旅游者权利及义务的上述规定,是在充分调研、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基础上做出的慎重选择,并且对旅游者的利益有所倾斜!作为一个理性、成熟的旅游者,在实现、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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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驾旅游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