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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破坏湿地最高罚3万 济南湿地保护条例实施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8年前 (2016-02-03) 145次浏览 0个评论

  今天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宣传主题是“湿地关乎我们的未来:可持续的生计”。我市今天在济西湿地公园举行了“世界湿地日”宣传暨《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实施启动仪式。

  作为山东省首个湿地保护法规,《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济南湿地保护从此将“有法可依”。在湿地保护宣传活动现场,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为市民介绍了济南湿地的基本情况和保护、恢复情况,发放了《保护条例》手册,并邀请市民将手工制作的鸟窝挂到树上,方便鸟类栖息。

  湿地保护有“红线”随便开垦是违法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共分为6章、43条,详细规定了湿地的划规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以及破坏湿地需要负的法律责任。

  济南湿地保护工作已开展多年,《保护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湿地保护取得了新的突破,意味着湿地保护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保护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这意味着“湿地保护”已经和科学技术、教育事业、社会发展同等重要,提升至全市发展的战略性地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破坏和占用湿地的事情时有发生。《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要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这些规定对防止湿地面积减少、湿地功能被破坏将起到有效的作用。

  发现破坏湿地行为市民举报投诉有奖励

  在保护的同时,湿地保护还离不开监督和追责,《保护条例》的实施将湿地保护的权力赋予给每个市民,任何人看到破坏湿地的行为,都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使湿地保护成为一场全民的行动。

  《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之前曾在湿地中有过放牧烧荒、挖沙取土、捕鱼放生等行为的人要注意了,《保护条例》实施之后,这些行为可都是犯法了,最高可罚款3万元。

  《保护条例》规定: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湿地内原有动植物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按照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计算罚款。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同时,在湿地擅自挖沙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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