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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泄露旅客信息将追责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7年前 (2017-02-15) 275次浏览 0个评论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由公安部起草的《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不得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表示,所指旅馆,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无涉黄、赌、毒、恐等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除家庭式旅馆外,旅馆与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应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者区域,共用公用通道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居民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在显著位置对住宿人员的义务予以明示。

  《征求意见稿》指出,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明知违法犯罪人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证件、人证不符的人提供住宿服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旅馆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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