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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条例将修改 公益性休闲公园有望逐步免费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4年前 (2010-02-23) 198次浏览 0个评论

春节前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青岛代表团的姜丰寿等13名代表联名提交了议案,建议修改《山东省旅游条例》。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省人大接受代表建议,将修改我省旅游条例。
  “2005年实施的《山东省旅游条例》有一些地方与当前形势不适应,应该尽快修订出台新的旅游条例。”代表们建议,在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方面,法规中应当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政府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应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残疾人、身高1.4米以下的儿童等实行免费开放。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博物馆、科技馆等,也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姜丰寿等代表认为,“好客山东”作为山东旅游的品牌形象,应该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外事、体育、侨务等部门的对外交往、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口岸、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也要设置“好客山东”品牌形象公益广告。在“好客山东”的旅游方式上,今后应重点推进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以及滨海旅游。同时重点支持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将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围绕品牌形象和市场需求,编制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在省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确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主题,拓展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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