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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条例拟规定:景区涨价不能“超限”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4年前 (2010-07-24) 216次浏览 0个评论

备受关注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后,征求了我省17个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举行了网上立法听证会。7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向记者介绍说,目前,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后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基本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多处修改,提出“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等。
  江守涛介绍,旅游景区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的做法,引起旅游者的强烈不满。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出明确规定,旅游景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在网上立法听证会上,关于景区门票涨价的相关规定,是各陈述人关注的焦点问题。陈述人们建议,应该规定“景区上调票价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而且每次上调价格幅度也不应高于15%”。同时,有的市人大常委会也提出,关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够全面,还应补充门票价格上调幅度以及调价后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根据这一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江守涛介绍,原来的修订草案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对旅游经营者享有的权利、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关于旅游经营者权利、义务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出修改。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措施、集资、摊派、无偿服务以及考核、评比、达标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在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解答。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旅游规划在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建议补充旅游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根据这一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主要包括六项内容:对旅游资源条件、基础条件的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战略和目标;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旅游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原则、措施;旅游业发展规模、速度;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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