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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发布3.15旅游消费警示:警惕新型旅游传销陷阱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8年前 (2016-03-11) 230次浏览 0个评论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为保障广大游客旅游开心、放心、安心,在此向广大旅游者发出旅游消费警示:警惕新型旅游传销陷阱。
  如今,随着社交越来越多元化,许多户外群、QQ群、微信群、车友群及有关网站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和途径,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纷纷组织出外旅游活动,由于“群”这种自然组织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资质和相关经营许可,在操作旅游业务时专业能力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又规避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不仅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提醒广大游客消费者:外出旅游请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拒绝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提供的旅游服务。
  旅游传销陷阱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1.貌似AA制,实则为赢利。
  “户外等群”自发组织在宣传旅游线路产品时,价格常以AA制的形式出现,分解为火车票*元,景点门票*元,餐费*元等,乍一听起来价格透明,群主只是活动的发起者,群成员分担费用,公平合理。其实不然,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群主在吃、住、行、门票等方面都能拿到相当优惠的团队价格,这和群成员交纳的费用有一定差价,加上参与人数众多,产生的利润就相当可观。
  2.领队无资质,合同未签订。
  领队没有专业资质,而且出游前一般是口头召集,不会和参与者签订协议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安全或服务质量方面问题,领队常会解释为自由选择的结伴出游,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正规旅行社按照《旅游法》的要求,都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用于因旅行社原因出现责任事故时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可“群旅游”没有此项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赔偿就无从谈起。
  3.监督有死角,安全无保障。
  “群旅游”这类旅游组织者具有无形性,他们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监管难度大。即便发生损害事故和投诉,管理部门也无从收集证据,为旅游者维权困难。“群旅游”属于个人达成的约定,因为缺乏监管,所以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常有夜间行车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发生。
  4.追责无依据,游客难维权。
  “户外等群”组团游的付款方式,有些通过现金支付,也有些通过预付和银行转帐,没有发票、保险,也不签合同,发起人只是一个网名,人都很难找到。如果出现纠纷或损害事故,出游者很难举证维权。而且,这种情况给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取证也造成很大困难,参与的网友也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不配合提供证据,导致游客遭遇侵权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法合理维权。并且在法律层面,“群旅游”引发的民事纠纷受理起来也面临困难。
  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再次提醒广大旅游者,谨慎选择“户外群”出游。在选择群组织上要慎重,学会分辨各种形式的“黑”俱乐部,警惕组织者以“廉价”为诱饵欺骗参与者。其次,要做好风险防范,与组织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注意出游安全,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知识,旅行过程中不要脱离组织,并掌握相关的户外生存和急救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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