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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设“最低消费”标准合理吗?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5年前 (2009-04-17) 168次浏览 0个评论

 西宁市酒店行业正刮起一股“最低消费”限定的潜规风,连一些小饭馆,趁周末客多之际设置“最低消费”,趁机宰客,而大酒店的“最低消费”设限更是高达数千元,逼着大家“奢侈”消费、“浪费”消费。对此法律界人士提出,“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五朋友小聚,袁女士喜欢约大家到南山路口森林雨火锅就餐,边吃边聊,十分惬意,但在此就餐的最低包间消费约定却让她好不扫兴。“在包间吃饭,必须消费菜金150元,不包括其他消费,这太不合理了。”袁女士说,她大多选择中午到这里来就餐,包间大多空着,正好与大家闲聊,互不干扰,但店方非要定什么“最低消费”来限制,如果菜金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服务员就会一次次来催,有好多次,大家实在吃不了了,但又得完成“任务”,就浪费了很多。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我市小到小炒、火锅,大到酒店,无不给消费者规定了“包间最低消费”。统计数字显示,目前西宁市餐饮服务行业达1.1余万家,且家家生意火爆。不少酒店、饭馆常常需要提前几天预订,“不愁不来客人”,为西宁市酒店服务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多的接待客人,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饭馆酒店设置高昂的“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收费提供了条件。但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对酒店设置“最低消费”普遍表示不满。他们认为,逼着消费者点一大桌子菜,最后吃不完浪费掉,实在可惜,也与正在大力倡导的节约型社会相悖。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设“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或者非要消费者消费规定金额,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对此,广大消费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餐饮行业的这种不合理行为,给大家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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