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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游行政处罚标准: 欺骗游客购物罚10万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5年前 (2009-07-20) 226次浏览 0个评论

  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出台,细化了5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行社条例》中规定的对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处罚办法。

  欺骗游客购物可罚导游1万元

  《标准》规定,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导游、领队将被处1万元的罚款。

  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严禁合同外有偿服务

  新《旅行社条例》条例规定:对于合同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标准》规定: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还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转包游客至少罚两万

  对于旅游界通行的转包游客的做法,《标准》规定,非法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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