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刚刚结束的第八届全国旅游质监会上,出台了《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也就是格式化旅游合同,其中包括《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三份合同文本。目前合同文本已经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最终确定,今年年底之前将作为全国首个统一旅游合同范本发布实施。
对于即将在年底发布实施《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邢文海表示:这份合同的实施将成为一个标杆,统一标准,消除以往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最大限度的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违约
初定旅行社违约底线
旅游过程中,常会出现旅游质量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团、要不就是旅行社临时取消组团计划等等,这些都让游客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游客与旅行社商议解决问题的时候,游客总是处于弱者,他们对旅游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大清楚,而旅行社往往就随意赔付了旅游者。这样以来使得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第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合同还对于出发前不同时段内旅行社、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赔付,均做出具体数额约定,避免了此前因合同约定不具体而出现双方争执不下的局面。此外,对于拼、转团作出了规定,拼、转团必须书面告知。旅行社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团,而拼团也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采用拼团的方式出团旅游。制定出这样的规定,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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