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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旅游条例:景区门票调价最少间隔3年

山东旅游信息 山东自驾游 14年前 (2010-07-31) 218次浏览 0个评论

  30日闭幕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其中,首次进行网上立法听证的旅游条例颇受关注,景区调价间隔时间、提价幅度等很多“网络意见”都被吸纳进其中。旅游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之前的旅游条例网上立法听证会上,门票价格上调的相关规定最受关注。很多听证陈述人提出,为减轻消费者负担,门票价格不能想调就调,应设置上调间隔期来控制涨价频率;也有人提出,应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等。对此,旅游条例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历史人文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向社会公布,自被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3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违规调价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听证时,有的陈述人认为,对旅游景区的政府性公务接待(免票)应予以限制,以便给景区经营减负。对此,旅游条例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提出,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措施、集资、摊派、无偿服务以及考核、评比、达标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同时,旅游经营者也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解答。并应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或有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的网上听证陈述人建议,应禁止导游人员和司机在诸如旅游商店、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等收取回扣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罚则。对此,旅游条例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针对“黑导游”现象,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违反条例,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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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驾旅游攻略~